一、物业费定价是由哪个部门决定
关于物业管理费用的定位及规划工作,主要是由下列相关部门予以推动:当地政府的物价管理部门及房屋建设管理部门。这两大职能部门将肩负起制定物业管理费用的基准及原则性指导的重任。
此外,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亦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当本小区已正式开展业主大会之际,物业服务收费应采用市场调节机制,即由业主大会及物业公司共同自主协商并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具体而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符合合理性、公开性的要求,同时还要确保费用与其所提供的服务水平相匹配,根据物业的特性以及特点进行分类,最终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共同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并在双方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详细约定。以上便是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内容。若在实际生活或者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遭遇相似问题,希望获取更为专业且深入的意见和建议时,请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物业费违约金有这么高?
确实存在物业费违约金的相关法律规定,上限为实际损失的30%。关于违约金的详细分类如下:
1.根据违约金产生的具体原因,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2.再进一步细分,根据设定约定违约金的主要作用,我们可以将其区分归纳为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以及责任限制性违约金三大类;
3.根据是否特指向某项违约行为,又可以将约定违约金细分为概括性与具体性两种。
违约金,这一术语实际上就是指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或者未达适当履行标准时,依照合同规定,需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额度的货币作为违约行为的代价。
从性质角度来看,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两大类别,而这两者都应被视为作为担保物权的一部分,纳入担保范围之内。对于金额方面的限制留白,若双方已事先达成约定违约金的金额,即可按照协议执行;然而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导致超过实际损失,则需要相应地减小数值或者严重低于实际损失时,则需要适当加大数额。当涉及计入担保范围内的违约金调整时,请务必遵照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后裁定的确切数额进行。除此之外,违约金的支付标的物通常为货币,但当事人亦有权就违约金支付的标的物协商设定为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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