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中型及以上载客载货型汽车、校车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段行驶的过程中,若所超速值高于规定时速20%以上;或是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以外的路段上行驶,若其所超速值高于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类型的机动车辆行驶时,若其所超速值高于规定时速50%以上者,均将一次性被扣除12分。而对于驾驶中型及以上载客载货型汽车、校车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段行驶过程中,超速未达20%的情况;或驾驶该类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以外的路段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类型的机动车辆行驶时,如果超速未达20%且尚未达到50%的情况下,均将最终被扣除6分。
最后,对于驾驶中型及以上载客载货型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以外的路段上行驶,抑或驾驶其他类型的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超速未达20%的情况,则仅一次性被扣除3分即可。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超速20以上不足50的扣分标准如下:
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记12分。
2、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记6分。
3、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记6分。
4、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记3分。
此外,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记3分。
二、其他机关移交证据效力是什么
在其他职能部门将书证、物证以及视听资料等原始证据直接移交给执法机构之后,经过严谨的审核与确认程序,这些材料可以被视为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合法证据。同样地,各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及查办各类案件期间所搜集到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各类证据材料,也同样具有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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