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被承包经营的未曾使用过的荒山在面临征用时并非无需支付任何补偿金,而是需对其进行经济补偿。
然而,关于补偿款项的归属问题,根据该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这类补偿应主要由实际开发或开垦此块荒地的人士享有。针对这方面的细节,请参照下述具体说明。从严格意义上讲,对于此类性质的土地征收补偿项目,如果行为人将原本处于未开发状态的荒地或荒山合法承包后展开相关的开发、开垦工作并取得实际使用权和掌控权的话,那么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补偿费用就应该归该村集体所有,同时青苗补偿费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地上附着物等各类补偿权益则应全部归属于实际开发者或开垦的个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承包的村集体企业拆迁
在集体土地范围内,针对征收耕地制订的补偿标准表明,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以及地面附着物与青苗等事项的补偿。
值得关注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用及安置补助费用之和应依据被征收土地前三个年度平均产量的30倍以下进行赔付,这一补偿标准由各省自行确定。实务操作中遵循的原则为,以各地区实际的年均产值为准。在30倍原则之内的赔付范围,涵盖了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用两大类;
此外,若地面存在青苗等附着物,还需另行补偿相应的附加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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