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质保期不维修找谁投诉
在依照房屋销售协议内容的前提下,贵为购房者可向开发现商明确提出正式且书面对称的保修请求。若开发企业未能履行其对应的保修职责,您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本地的建设系统品质监控机构提出投诉。在此前提下,倘若通过主管机关进行调解,然而各方仍旧无法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性的见解,那么请您诉诸于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进行法律诉讼,保护自身权益。
根据国家法规之规定,建设方须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负责人和执行者,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当整个工程完工之后,一旦建设方接到相关的建筑工程竣工报告之后,便要及时地组织起包括地质勘测、设计、施工以及项目监理在内的各方面人员对整项工程进行全面的竣工验收。因此,在保固期限之内,若您所购买的房产出现任何品质问题,应首先依据房屋销售协议中的具体条款,将情况向物业运营机构或者开发现企业(开发商)的售后服务部门进行通报,督促他们切实履行合同中原定的保修义务,迅速安排有关维修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二、房屋质量有问题可不可以更换
若房屋存在重大质量瑕疵或实际状况与合同所载内容严重不符,您有权寻求更换住房。具体而言,如商品房确实属于主体构架质量无法满足标准,面积上的误差超出百分之三的合理范围,亦或是开发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更动规划设计,经规划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规划变更以及得到设计单位赞同的涉及到商品房构造、户型、空间尺度、朝向等方面的设计变更,都有可能促使购房者提出取消购买协议、退回已支付款项的请求。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质量》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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