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百九十条明确提出:在经济活动中,若有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对国家公务人员进行财物赠送,数额达到较大程度或违背国家法律给予国家公务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行为者,将依法承担行贿罪应有的刑事责任。倘若个人行贿数额达到了一万元及其以上,那么有关部门将会进行立案调查。当涉及到以下任何特定情景中的一种时,也同样应当进行立案调查:
1.个人行贿金额已经超过了一万元;
2.虽然个人行贿金额尚未达到一万元的水平,但是却符合以下任意一种状况的:
(1)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进行行贿;
(2)对三个以上人员进行行贿;
(3)对党政领导、司法工作者、行政执行官员进行行贿;
(4)导致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另外,由于被勒索而向国家公务人员提供财物从而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同样会被视为行贿罪,并进行相应的刑事惩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甘肃省伤残赔偿标准
首先是一级至四级伤残之待遇标準,即在遭遇严重伤势时,会涉及到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具体细节如下:
-.二级伤残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25个月;
-.三级伤残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23个月;
-.四级伤残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21个月。
其次是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这类津贴是对于达到失去劳动力程度的职工在无法继续工作时而发放的补贴,详细规定如下:
-.一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90%;
-.二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85%;
-.三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80%;
-.四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75%(在此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津贴的实际金额低於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补充义务)。
对于五级和六级伤残者,同样也提供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以及根据自身情况领取的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18个月;
-.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16个月;
-.五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70%;
–;六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60%(对于无法安排工作的受害人来说,雇佣方需要按照月度为其发放上述津贴,而当这些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雇佣方将负责补充差额)。
接下来是七级至十级伤残之待遇,同样包括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及相关津贴:
-.七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13个月;
*.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11个月;
-.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9个月;
-.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7个月。
同时,严格遵守ILO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雇佣方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救助金。
至于工亡的待遇标准,详尽如下所示: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按照工伤职工生前月工资×40%计算,其他亲属按照工伤职工生前月工资×30%计算。
此外,针对因公短期出差过程中所遭遇意外伤害或在抢险救灾活动中失去联系的情况,其待遇到应如以下标准执行:
-.如同事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意外或在抢险救灾活动中失去联系,自事故发生的当月开始的连续3个月份内可以照常发放薪水(不扣除各类社会保险及税收等);
-.从第4个月起停止发放薪水,由工伤保险基金代替其对其亲属每月发放相应抚恤金;
-.生活若陷入困难之时,其亲属有权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最后,若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标准加以处理,请参考以下规定: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按照工伤职工生前月工资×40%计算,其他亲属按照工伤职工生前月工资×30%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