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拆迁补偿比例的问题,并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通常情况下是在1:1至1:2这个区间内浮动。
然而,对于具体的房屋拆迁补偿内容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由于拆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通过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作为参考依据,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单价并不低于市场上同类型房屋的价值;
其次,对于由于拆迁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具体来讲,当房屋征收部门要求被征收人进行搬迁时,应当向他们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那么在产权调换房屋交割之前,房屋征收部门还应该向他们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必要的周转用房,以便于解决过渡时期的生活问题;
再次,对于因拆迁所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部分补偿主要针对由于拆迁而给被征收房屋生产经营带来的经济影响,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状况、停产停业时间长短等因素来综合确定补偿额度;
最后,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制定相关的补助与奖励政策,用以激励被征收房屋住户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作出一些牺牲,例如自愿前往郊区居住或者放弃对于安置住房的要求,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种具体标准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及国际国内相关法定法规政策来科学设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商品房产权到期后要怎么办
在商品房所占有的使用权限到期之后,是允许进行续期申请的。只要符合续期条件,且成功获得审批,便可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数额的土地出让金,从而使使用权得以延续下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位于具有七十年使用年限住宅用地之上的商品房而言,当其使用权限到期后将会自动续期,无需另行申请。关于房屋以及土地的产权问题,实际上是包含着两个主要部分,即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
其中,房屋所有权是永恒不变的,而土地使用权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设定为四十年、五十年或者七十年不等,在期限届满之时将自动进行续期处理,同时所需支付的续期费用也将依照当时的情况适当上调,具体为1%-10%之间(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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