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子已过户卖家不搬家咋办
若原始户主长久以来都未能愿意迁离其户口,应有以下手段可供解决此问题:
首先,购买方须依据产权证与房屋买卖合同前往当地警察局申办户口迁入手续;随后,将户口簿上的户主即刻变更成购买方的身份;
然而,原始业主的户籍仍得以保存,只不过不是户主身份了,相反地,成为挂靠户。
其次,原始业主亦可凭借户口簿及房屋买卖合同向当地警察局申请将其户口迁往社区集体户上。不过,这需得到原始业主本人的积极配合,因为目前我国公安机构尚未具备强制迁移户口的能力。
此外,如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于违约金补偿事项,购买方也有权根据该条款要求卖房人承担相应责任。若卖房人无法及时将户口从房产内迁出,将有可能导致购买者遇到无法在已购房屋内进行户籍登记的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关于二手房的房屋买卖过程中物业费的计算方式,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过户过程中遗留下来的欠费事宜,依据相关法律准则,应当由原房主承担责任而非购买者。这主要源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合同仅针对签署双方产生约束力,不能对第三方造成影响。因此,对于那些在原房主时期已有拖欠行为的物业费,购买者无需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
其次,尽管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更,但这并不代表债务也随之转移。购买者在接手房屋之后,将与物业公司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仅需负责支付自入住之日起的物业管理费用。
最后,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在交易前仔细核实原房主是否存在拖欠物业费的情况。若发现有欠费现象,应敦促原房主尽快结清,同时要求其提供相关的收费凭证或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注明。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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