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的听证活动之前,作为当事人或代理其进行法律事务的律师,原则上并没有权力查阅同案的相关材料;如有特殊需求要对这些资料进行查阅,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主管负责人的特许才行,然而,这些资料并不允许复印。所谓“听证会”本质上即为立法听证制度的简称,它指涉的是立法机构通过会议的方式,将对于某个特定社会议题是否需要以法律加以规定和限定,或者在制定法案的过程中,对于各项条款是否合理且具备可行性这两方面问题,以公开、直白及直接的方式听取广大民众的观点与反馈。听证会具备公开、透明、公正、客观以及程式化程度高等特质。在这个听证流程之中,可以广泛听取各界人士的各抒己见,尤其包括了行政领域的当事人的意见,以便让一些固有的矛盾能够得以充分展示出来,再据此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措施,进而为行政行为的顺利执行及其规范性做出积极贡献并打下坚实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二、听证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在执行听证环节时,通常需执行以下流程步骤:
首先,执法部门需根据现有调查结果及相关处罚建议,明确文章主体是否适用于启动听证审理程序;其次,应向当事人发出正式听证通知书,籍此征询其对于听证展开与否的意向与决定;之后,确定具体的听证会议日期、地点以及会议主持者人选等重要信息,并须于预定时间起计7日之前,将上述内容通知至当事人知晓;接着,按照既定规定召开听证会;
紧接着,由主持本次听证会的专业人士对涉及当事人、证人及其余相关人员进行提问,同时展示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和资料;接下来,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利进行适当的答辩回应;然后,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机会就各方提出的问题进行最后声明;在此基础上,由本次听证会的主持人向负责监督和管理执法行动的机构高层汇报听证过程中收集到的所有信息,同时递交完整详细的听证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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