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能不能卖临期食品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餐饮行业中,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那些面对在校生的推销场所,例如学校食堂,显著更关注食品的优劣与期限。售卖临近过期食品理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原因在于,临界期食品可能已无法达到其标准保质期所标示的品质水平,商品质量不仅存在潜在下滑风险,同时向消费者提供准确的商品制造日期及保质期信息也是经营者的职责所在,售卖临期食品无疑会误导消费者,妨碍他们保护自身权益。因此,若发现有类似情况发生,可依法追究商家的违法责任,如处以适度罚款或采取强制性关闭运营并进行整改等处罚措施。
另外,政府机构亦可以强化对商家的监督检查,通过持续加大监管力度,有效打击出售临期食品的不良现象。反观市场参与者本身,同样应当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改进库存管理体系和销售流程,力图杜绝临期食品的流通,从而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学校能否强迫教师周末加班
在相关法规中明确强调,学校不得强行要求老师在周末进行额外的加班任务。同时,雇佣方亦不可强制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长,其中教师这一职业因其特异性,更需充分关注他们的工作压力与个人权益问题。
若学校因特殊情况离不开教师加班,也必须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再执行,并且须向教师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如出现雇佣方违背法律法规,继续强制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那便是明显的违法违规,在此情况下,教师有权拒绝参与此类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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