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和诉讼当事人之辩护律师是否应回避审理案件的责任有待商榷,依照我囯现行法律规定,负责主持审判工作的法官被确定为申诉人所指定的辩护律师时,该法官如不主动申请回避,公诉机关则有权依法提出回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公诉人是诉讼参与人吗
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公诉人并未被视为诉讼当事人之一。尽管作为控诉方的角色,他们在法庭上向被告进行指控,但最终的判决结果并不直接涉及到他们自身的利益,因此无法将其定义为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能够被确认为当事人的包括了受害者、自行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人员、被正式起诉的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等相关人士。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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