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期限有没有中断
保证期间乃为确定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期间,而在这一期间内并不存在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等情况。其主要功能便是对于保证人责任的确立有着重要意义。若债权人在(针对一般保证情形)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为起诉或申请仲裁,又或是在(涉及连带保证情况下)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那么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便不会被豁免;反之,倘若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实施以上任何行为,那么保证人即可解除其负有的责任。因此,无论在一般保证抑或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之下,均伴有"保证期间"的存在。保证期间可以由法律所规定,当然亦可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在当事人与保证人达成协议设定保证期间的过程中,若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那么便应视此种情形为未作约定处理;如未作约定或者约定内容模糊含糊,则此时应依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作为保证期间执行。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未做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前提下,保证期间则是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当保证期间超过后,保证人本应继续承担的保证责任将会消失不见,债权人再无权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乃权利人寻求法院司法保护以主张其权益之期限通常情况下为三年,自权利人意识到自身权益可能遭受侵害及其基础上的义务承担者之日起进行计算。例如,对于一般性的保证责任,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结束之前就针对债务人大胆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应从此保证责任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确之日起算,从而着手进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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