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没有移交之前刑迅逼供的罪可以全部推翻吗
当证言并非实际情况或是受到非法手段的干扰而形成时,翻供无疑是一种有效的途径。
然而,若笔录与真实情况存在重大差异,律师的确能够从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需特别注重搜集相关证据。对于初次提供的证言中存在表述不清、错误等问题,可在后续的取证过程中进行更正或补充。然而,翻供则是指故意提供与之前陈述相悖的内容,这种行为在刑事诉讼法中是明令禁止的,不仅会影响到案件的准确定性,还可能导致量刑不当。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在没有证据前可以说是别人干的吗
在行为人毫无依据地指控某人时,如果情况较为恶劣,可能会触发我们国家法律体系中所定义的“侮辱与诽谤”或“虚假诉讼”的犯罪条款。如果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开攻击他人并捏造事实上的诽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话,将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对于那些通过信息网络实行规定动作的人来说,如受害者前往人民法院提起诉求,而又在提供相关证据方面存在较大难度的时候,人民法院有权请求公安部门给予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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