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属津贴:遗属津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标准;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将所在地的社会平均工资乘以6便可以得出该数额。
2、被抚养亲属抚恤金:被抚养亲属抚恤金是根据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那些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所供养并主要依靠他们生活的亲属。其具体标准如下:配偶每月可领取40%的抚恤金,其他亲属则每人每月可领取30%的抚恤金,对于孤寡老人或孤儿而言,他们每月的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还需额外增加10%。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被抚养亲属的抚恤金总和不得超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总额。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配偶:被抚养人的抚恤金等于死者本人工资乘以40%(按月支付);
-其他亲属:被抚养人的抚恤金等于死者本人工资乘以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被抚养人的抚恤金等于死者本人工资乘以30%再加上10%(每人每月);
-所有被抚养亲属的抚恤金总和必须小于或等于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工伤身故赔偿包括哪些内容
关于职工意外丧失生命导致的工伤死亡赔偿事宜,其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丧葬补助费用,此项物资将以每个地区前一年度所有在职员工的平均月薪资水平的六个月作为计算依据;
其次是针对家庭成员的抚恤金,根据因公死亡职工个人正常工资的比例,支付给那些在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的发放标准为:配偶每月领取40%的抚恤金,其他亲属则按人头每月领取30%的抚恤金,对于孤寡老人或孤儿,他们每月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额外增加10%的抚恤金;
最后是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其金额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来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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