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是否愿意签订竞业协议,完全取决于个人选择。鉴于为企业保密是每个劳动者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条款,因此,这并不是一项强制性要求。关于劳动合同中的竞业协议,其竞业限制主要涉及以下几点内容:
首先,竞业限制合同的缔约方仅局限于那些掌握着企业核心商业机密,亦或是对企业的竞争优势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人员及管理层人士。
其次,竞业限制的涵盖范围包括了同行业内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且被公司视作已发展至竞争状态或者有可能在未来发展成竞争者的各类企业。
最后,竞业限制期限的起算需要充分考虑到乙方所掌握的商业机密在市场上能维持竞争优势的时长以及甲方企业在此基础上进行后续研发工作的进展程度等因素,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签合同盖章盖在哪里
关于合同盖章的诸多事项包括以下几种常见情形:首先,我们可以在合同的结尾部分签字部位加盖单位红章以示正式;其次,假如合同涉及多页内容,则需要在每一页的最后尾页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区域加盖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印章,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及统一性;再者,若情形较为复杂,我们可能还需根据实际需要在合同的关键段落上加盖骑缝章。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法律规定,凡采用合同书方式进行签约的当事人,自双方当事人均已签署完毕、盖章或运用手指或指纹作共同确认之时起,该合同才算有效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