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协议签了就算启动吗
关于竞业协议的签订情况,须注意它并非在每位员工入职时即刻启动,而恰相反,开启激活的准确时间点往往是由雇主企业与接受雇佣者协商并作出决定。
根据现行法规和条例,雇主有权在其劳动合同或保密协定中设定与员工相关的竞业限制条款,同时明确在双方解约或劳动合同宣告终止之后的一段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若受雇人未能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则应依照事先的约定,向雇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作为惩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竞业协议的违约金额有规定吗
对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限额规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原则是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损害为前提,具体表现为,对应支付金额应当不低于对应地区最低工资水平。通常而言,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比例会采用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不超过三成的比例。
然而,针对违约金的金额设定,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未作出清晰而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实际操作中,我们将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的薪资水平、用人单位约定支付生活补贴总金额,以及对用人单位可能带来的经营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以此来判定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和适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竞业禁止协议的签署并非每位职员首次进入公司就立即启动实施,必须经过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进行充分协商共同做出决策。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务合同或者保密协议内明确设立竞业禁止条款,同时,当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务合同时,也需要向受聘人员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受聘人员违反了竞业禁止规定,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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