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者履行法定的补偿义务。对于违法搭建的建筑物以及超期许可的临时建筑,不应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而对于在许可期限之内的简易结构建筑,应酌情给予适当的补偿。
2.拆迁补偿的方式,既可以采取货币形式,也可以采取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
3.针对货币补偿的额度问题,则需要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地理位置、使用目的、建设规模等多项因素,结合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格来确定。具体的计算方法及细则,将由各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4.对于非公益性事业房屋的附属设施,不进行产权置换,而是由拆迁方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5.如果涉及到拆迁公益性事业用房,拆迁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负责进行重建工作,或者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6.在拆迁租赁房屋时,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已经解除,或者被拆迁人已为房屋承租人提供了新的居住场所,那么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给予相应的补偿。
7.拆迁人有责任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作为拆迁安置的首选。
8.对于产权不明晰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详细的补偿安置方案,并提交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方能实施拆迁。在正式拆迁之前,拆迁人还需就被拆迁房屋的相关事宜,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9.如遇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迁人须遵循国家关于担保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10.拆迁人有义务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用。在过渡期间内,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了居住问题,拆迁人应当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反之,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选择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则无需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11.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者亦应严格遵守时间规定,及时腾空周转房。若因拆迁人的原因导致过渡期限延长,对于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从逾期之月开始,按比例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对于周转房的使用者,同样应当从逾期之月开始,按比例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12.由于拆迁非住宅房屋可能会导致生产经营活动的中断,因此,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住宅楼底商能开饭店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居民住宅楼内部开设餐饮店铺属于违法行为。具体而言,凡是在居住区内新设、改造或扩大产生油烟、异味及废气等餐饮服务设施项目的行为,均应受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管机构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开餐饮需要办理以下证件:
1、食品卫生许可证;
2、营业执照;
3、排污许可证;
4、餐饮服务许可证;
5、消防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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