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术后钢板断裂医院有责任吗
对于骨折处钢板的断裂是否为外部力量导致,或者存在剧烈碰撞的情况,如若无可疑点,那么医院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医院拒绝履行此义务,您有权对其提起诉讼。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医院可能会提出对钢板质量进行鉴定的请求,如果最终证实钢板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医院将负责赔偿您因此遭受的所有经济损失、医疗费用,同时还可向您索取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若因该事件导致了残疾,您还可以要求医院支付残疾赔偿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手术后皮下出血不止是医疗事故吗
关于此问题,无法给出绝对的答案。在判定手术并发症是否构成医疗过失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医务工作者是否充分履行了对风险的预先预防义务;是否给了患者充分的风险告知;是否采取适当措施规避风险;以及是否积极实施救治。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医疗事故和手术并发症这两个概念之间确实存在某些重叠之处。也就是说,有些情况下,即使出现了手术并发症,也未必会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因为判断的关键在于医疗从业者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这种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几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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