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通过第三方进行贷款事务的委托处理,然而由于第三方机构未能按照合约条款如期归还欠款,从而引发逾期现象。例如,汽车经销商作为代理人协助客户完成购车贷款事宜、房地产开发商代为办理的房屋抵押贷款业务以及其他类型的还款代理服务等,若因第三方机构诸如资金挪作他用等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便会产生逾期情况。
2.个人在购买房产并申请住房贷款后,由于种种原因选择退房,开发商已退还其首付款,但由于未能及时办理贷款结清手续,进而导致逾期现象的发生。
3.个人在出售按揭房产前,未办理相关的转按揭手续,购房者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由此产生的逾期记录仍然记入原借款人名下。
4.企业未能按时向员工缴纳公积金,从而导致员工无法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最终形成逾期记录。
5.由于个人对银行还款日期的规定缺乏了解,或者银行工作人员未曾明确告知还款日期,亦或是在贷款利率调整、还款日期变更时银行未能及时通知到个人等原因,导致个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从而在个人信用报告中留下逾期记录。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买房前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是否有法律效力
该协议具有约束力,协议的其中一方有权在未来依照协议约定来获得相关房屋的所有权。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没有经过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其已经取得了实际意义上的所有权。在此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不动产权利的确立、变更、转移还是消亡,都必须经过我国法律的严格登记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反之,如果未进行登记,则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形除外。
此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依法归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的取得可以不必经过登记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