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主张,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保费缴纳应依据员工真实的薪资水平予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提出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进行自行申报,并且需要按时、足额地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不得擅自更改缴费基础。在实践操作当中,社保的缴费基础通常以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的工资收入作为基准,若实际工资收入超出了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那么就将此数值定为缴费基数;反之,若实际工资收入低于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将60%设定为缴费基数;而当实际工资收入介于300%与60%之间时,则需按照实际工资收入进行申报。
然而,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部分企业可能会选择按照最低社保标准来缴纳相关费用,这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水平来缴纳社保费用,那么这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的,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保应参未参算不算补缴
根据字面意思来看,“应参未参”或许意味着已经具备了参与社会保障计划的资格,然而尚未实际加入该计划之中。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雇主尚未着手进行相关手续或者手续尚未全部完成所导致的。请参照以下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在我国范围内的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都有义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且有权查询自身的缴费记录以及个人权益记录,并且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关于社会保险的咨询与服务请求。同样地,每一个公民也都拥有合法权利来享受到国家给予的各种社会保险待遇,并有权对所在企业/组织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形进行监督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