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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身房合同违约金30%有法律效应吗
关于扣除总金额30%作为违约金是否公正适宜的问题,答案须视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而定。举例来说,若双方在合同中已就此有详尽且明确的条款规定,那么自然有权在法律途径上提出异议并申请对其进行相应的减免处理;
然而倘若在上述前提下,双方在缔结的合同中未能达成明确的共识,无疑就需要由健身房一方提供证据以证明这部分索求违约金的合理性及其计算标准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健身房协议约定不能退费
原句中"健身卡不能退一般情形下是不合法的"这句话需要进行法律意义上的修改和调整。在严格遵循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时,或者在办理会员卡时密切关注相关的通知文件,只要其中并无明确指出不可提出退卡申请等相关内容,那么,消费者便有权依据法律途径向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提交投诉处理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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