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条款,以及《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第九条之规定,劳动者辞去原职之时,单位有义务于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之际一次性地付清其应得的薪资款项。倘若有关方面拒绝履行此项责任,那么员工可选择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同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条的明确界定,劳动者有权以书面方式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请求,从而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而在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则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辞职了可以领失业金吗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职工主动辞职并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置条件。
然而,您仍有途径解决这个问题,即通过和用人单位进行相当诚恳的沟通以达成共识,期望在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材料时,能够避免将离职缘由归结为个人原因,尽管这样做对企业并无实质性损害,但是从法律角度出发,却能为您争取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所谓“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是指劳动者本身并不乐于失业,然而由于无法掌控的外在因素所迫,最终导致就业状况遭到突然中止。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