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差旅费的性质及其报销形式区别于劳动纠纷,应具体区分其中涉及到的经济利益分配问题:
若具体费用由员工以实际开支为凭证向企业方申请报销,那么由此引发的矛盾则不涵盖在劳动纠纷范畴内;
反之,若该笔费用被列为差旅补贴,并随同员工每月薪资收入一起结算,那么与之相关的争议无疑将纳入劳动纠纷的范畴。为了进一步解释这一观点,我们需从法律层面对以下情况作出深度分析:
首先,由于企业高层对是否同意报销差旅费产生矣分歧,这种情形便属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其并不牵涉到劳动纠纷的范围之内。
然而,存在如下几种情况之在就可以被视为劳动纠纷:劳动者因工作时长、休息及节假日安排、社会保障、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劳动安全防护措施等问题引发争议;
其次,由于草拟、践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而导致的争议;
再者,由于确定劳动雇佣关系所引发的争议以及其他类别的冲突皆可涵盖在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差旅费是否属于劳动仲裁范围
依照用人单位的公布执行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了差旅费用报销的规范细则。若未按照规定予以报支则被视为违反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关于差旅费用的审核批准权以及具体金额的核定问题上,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硬性要求必须进行报销处理。如果出现用人单位未能履行相关差旅费报销义务问题,即构成劳动争议事项。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可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申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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