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议期限是多少天
1.行政复议机构必须在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六十个工作日之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的标准期限小于六十个工作日的则应遵循法律要求。
2.倘若出现情况特别复杂、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公正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形,需得到行政复议机构主导人的许可并通知到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方可适当延长时间,然而延长期限最多不应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3.当申请人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时,同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中所列举之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的请求时,行政复议机构有权力且有义务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这些规定进行依法处理;如果没有权力处理或处理存在困难,则应该在七个工作日内在法律框架下将此事项转交给有权处理的政府部门负责处理。在此期间,对原始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将会暂时停止。
4.当行政复议机构在对被申请人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和评估时,若发现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或者存在争议,本机构有权力且有义务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这个问题进行依法解决;若无权处理,仍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依据法定程序将此事转交给有权力处理此事的政府机构进行处理。在此期间,对原始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也会暂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复议期间中断会有什么影响
通常情况下,这并不会妨碍到行政行为的贯彻实施。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无疑是解决行政争端所必需坚守的一项重大准则,其背后的理论依据正是源于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预先明确性。一旦行政行为得以做出,便自然地具备了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以及执行力等多重属性,除非有法定权力机构依法予以否决,否则应当被视为合法且有效,对于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而言都具有不可忽视的约束力,双方均需严格遵守。倘若具体行政行为能够因为管理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复议机关中止复议程序而暂停执行,那么无疑将会削弱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以及执行力,使得行政管理秩序陷入不稳定的境地,从而对国家行政管理及社会公共事务产生不良影响。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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