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监高任职资格条件有哪些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严格设定,其范围涵盖到例如以下几种情况之下的人员,这些条件限制使他们无法享有相应的职务资格:首先,是那些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受到限制的人;其次,是那些个人负债金额过高而未能及时清偿完毕的人;最后,是那些仍旧担任因违法行为而导致营业执照曾被吊销或者关闭,并因此需承担个人责任的公司或企业的法人代表,且从该公司、企业获准吊销营业执照之日算起,尚未超过三年之久的人(以上林林总总共述均属法定禁忌)。事实上,根据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任何试图接受他人与公司进行贸易往来时所支付的中介费用并据为己有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董监高的任职限制有哪些规定
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将被禁止担任公司的董事长、监事长、高级管理职务: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2、曾遭受判罚或被剥夺政治权力且未满五年时间;
3、高管在企业破产后负有责任,并且自企业破产清理完毕之日算起至今不足一年;
4、法定代表人在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后负有责任,自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至今不满三年;以及5、债务缠身且尚未得到充分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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