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绑架行为并以此向对方索要财物属于典型的绑架犯罪行径。该犯罪的主观心态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其犯罪意图在于通过绑架他人以达到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的目的。
其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这一表述,是指犯罪分子运用暴力手段、威胁方式甚至采用药物控制的手法,强行将他人拘禁,然后以此来威胁受害者的亲属朋友,在一定期限内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换取被绑架者的人身自由。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此处所提及的“财物”,我们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去理解它,并不仅仅局限于金钱财富,还应当包括其他形式的财产权益。而“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则是指犯罪分子出于政治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动机,将他人劫持为人质。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当遭受侵害的人士离世时,其亲朋好友方可成为赔偿的攻方所在。在刑事情形中,尤其如此,当受害者不幸身亡,那么,其至亲之人可依法行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以争取应得的赔偿。
然而,此种情形之下,我们所说的"近亲属",具体而言,包括父母、爱人、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等人。关于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次序问题,现行法律规定是依据法定继承的顺序来定夺的,在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由他们率先发起赔偿诉讼;若无此类继承人,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承担起这一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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