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造成经济损失如何量刑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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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明确,行贿罪的量刑与经济损害规模相关。损害重大者,判五至十年徒刑并罚金;情节恶劣或损害特别重大者,判十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经济损失是量刑关键,具体判决需依据案件事实和法院公正裁决。
行贿罪造成经济损失如何量刑

一、行贿罪造成经济损失如何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明文规定,对于行贿罪的惩戒力度需受行贿行为所带来的经济损害规模影响。若行贿行为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应判处被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刑罚;若情节极端恶劣或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则应判处被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因此,行贿罪所引发的经济损失无疑是量刑过程中必须予以充分考量的关键要素之一。而最终的量刑裁决,则须依据个案的具体事实情况以及法院的公正判决进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行贿罪金额如何认定

对于行贿罪数额的判定标准,我们可以得知有两种明确的规定:

首先,行贿金额若在三万元或以上,将被视为构成犯罪行为

其次,如果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但未到达三万元,同时符合《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七条所列出的任何情形之一,那么也会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来追究其行贿的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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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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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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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领取失业金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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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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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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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觉得这不是针对证人而是针对诉讼当事人的。做伪证法律规定好像没有处罚的,至少在民诉讼法上没有,但是应该承担民事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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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物质性损失不可量化,表现形式多样,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非物质性损失的重大损失。一是是否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比如是否损害我国国家机关的信誉和形象。二是是否危害社会公众利益,比如危害到了大多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三是是否印发群体性事件、闹访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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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关于重大损失认定的时间段存在着不小的争议,有的认为计算界限应在案发后、立案之前,有的认为应计算到开庭审理前。在新司法解释中对“经济损失”明确规定,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犯罪或者与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笔者认为关于非物质性损失的重大损失认定的时间段可以参照新司法解释中关于经济损失的规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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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商业机密,未造成经济损失,是什么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关于您所提问的问题,脑酷商业秘密网回答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219 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四种类型:
1、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即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这几种行为是不能作为一种的危害行为方式存在的,因为刑法对商业机密罪犯罪的成立,必须以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从现实的角度考虑,单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难以成立本罪。
2、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后的继续侵害行为。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后的继续侵害行为,是指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不正当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3、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后的非法处分行为。
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后的非法处分行为,是指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有这种犯罪行为的人,一般是对商业机密有保密义务的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人如果明知该信息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依旧侵犯,就应当承担为其保密的责任。
4.非善意第三人的间接侵害行为
这是对明知或应知前述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的概括。第三人虽然没有直接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他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综上所述,您的行为并不构侵犯商业机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具备三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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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故意。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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