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际,此举无疑正式宣告了刑事诉讼流程已告完结。根据我国刑诉法的明文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在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相关规定,且该案并未进一步展开追责行动,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便无需再行解除其所享有的取保候审权利,因为这类取保候审的法律效力将自动失效。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确保法律程序的完备性和严谨性,有可能会被要求解除与之相关的法律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些条款表明,不起诉后,取保候审的必要性消失。
二、不起诉的三种类型有哪些
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类不起诉的情况。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的情形。这个指的是当事人具备《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中的其中五种,除了关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销告诉的"这个例外之外,其余的五大多属于法定不起诉的范畴。这五种情况一旦出现,我们检察院就会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次,便是酌定不起诉的情况。在这样的个案里,涉及的罪行相对来说比较轻微,依照我们的刑法,可能并不需要判处罚金或者自由刑。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检察院在充分考虑之后,也有权利做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一种,叫做证据不足不起诉。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在二次补充侦查之后,我们检察院依然觉得证据不足以达到起诉的严格要求,那么这时候我们也就只能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样的不起诉,前提条件就是一些案子必须要经过补充侦查才能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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