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赠予的房产是夫妻共有的吗
请根据您具体的情况来判断。若房产是在婚前置办的,基本上被认为是个人财产,然而如果有证据表明赠送者曾经明确表示这笔赠与同时涉及赠与给男女双方的话,那么这笔赠与应该作为公共财产处理。假如房产是在婚后置办的,默认这笔房产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除非赠与人在送出时特别声明这笔房产仅赠送给他们的任意一方孩子,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可以将其视为赠予单独子女,从而让它被看做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父母赠予的房产老人死后属于遗产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房屋是已故老年人遗留下的遗产。当被继承人——也就是那位逝去的老年人生前并没有留下合法合理的遗嘱时,其财产将基于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继承程序展开分配。这种情形下,被继承人的财产将会由他/她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老年人的父母(如果他们仍然在世的话)、合法伴侣以及子女(无论是婚姻所生的,私生子,领养的孩子还是形成过抚养关系的继子继女)来分割。
其次,在遗产继承开始之前,必须要优先清偿被继承人在生前所负担的债务、税费等各种费用。这些费用的偿还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若存款超过额度,遗嘱人可选择自行偿还。但是,若继承人放弃接纳遗产,则意味着他/她不再需承担债务及税费等相关款项的清偿责任。
第三,遗产法定分配程序的基本原则是尽可能留给那些生活困境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更多的财产。对于那些在被继承人生前给予主要赡养责任的继承人,他们有权得到相应的多份遗产;而假如有提供扶养条件且具备扶养能力却未履行赡养职责的情况,那么他们就可能无法获得任何遗产甚至会被进一步削减或剥夺。
此外,对于丧失丈夫的媳妇或女儿而言,如果她们在公公婆婆或爷爷奶奶面前从事着主要的赡养工作,那么她们也可能获得较多的遗产份额。
接着说到,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不幸早于被继承人离世,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便可行使代位继承权。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类代位继承通常仅限于继承属于其先死亡子女应该获得的那部分遗产。值得一提的是,遗产分配过程中,还需预留胚胎的财产份额。倘若在婴儿出生后发现是死胎,则能够通过法定继承程序予以妥善处置。
最后,所有的继承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针对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进行协商。一般来说,可以考虑让经济状况相对较好的继承人向其他人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进而取得此笔资产的独立拥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关于房屋所有权问题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情況来做出判断。通常而言,在婚前购置的房产会被理解为是个人财产权益的体现,然而若是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该房产的购买行为发生在赠与双方的意愿之下,那么就应当将其视为共有的财产类别。至于婚后所购买的房产,除非有特殊的声明或协议明确规定仅作为单方赠与的对象,否则,通常会被公认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