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贷款买的房子离婚怎么办
倘若在婚姻生活中的最后阶段里,夫妇俩产生了离婚的念头,但他们此前所购买的房贷尚未完全付清,对此问题,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解决夫妻共同贷款购房在离婚时房屋分配的问题。
首先,如果在决定离婚前,夫妇俩尚未有足够的资金能够偿还完全部房屋贷款,且已成功取得房屋的房产证并进行了解押工作的情况下,夫妇双方可以选择将房屋出售以获取收益,用以填补所需的还款金额;或者是通过办理离婚房屋析产的相关手续,将住房的所有权转移至夫妻中的任意一方。
其次,若是房屋尚欠银行部分贷款未偿还完毕,此时房屋的产权实际上已经被抵押给了银行,因此在法律意义上,该房屋并非立即落入到夫妻二人手中。在此背景下,夫妻双方可能无法直接办理房屋分割的手续。
然而,夫妻可先行拟定关于房屋分割的详细条款,然后将其纳入离异协议之中,在这之后,只要夫妇双方按照此离异协议约定,在偿清房屋贷款后,即可依据本离异协议对房屋进行产权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书的事宜,夫妻双方并非必须同时在场。在此过程中,夫妻其中一方即可代表另一方进行申请文书的签署及提交工作,无需双方共同参与。但如需在权利证书中列入双方姓名,则负责签署的一方务必携带另一方的身份文件、已婚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维修基金的发票以及购买物业的交易合同,以备手续审核所需。
针对自然人死亡且留下遗嘱的特殊情形,被继承人的财产应按照逝者的遗嘱执行继承分配。因此,对于已经辞世的夫妻一方,倘若其在生前依照法律程序设立了有效遗嘱,明确将自己名下部分房产赠与给尚在世上的伴侣为遗产,只需现存的配偶依据法律规定携带个人身份证明、遗嘱文本以及包括死亡证明书及房屋产权证件在内的完整证据材料,便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依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而实现房产权益的正式转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当婚烟步入终点,夫妇面对离婚的困难抉择之际,倘若现居住的房屋仍背负着沉重的按揭负担,那么,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解决这个问题:一是如果已经成功获得了房地产权证并顺利地完成了解除抵押的程序,那么夫妇双方可以考虑出售该房屋以偿还剩余的贷款;二是如果房屋仍然处于尚欠银行贷款的状态,由于其产权已经被抵押给了银行,因此无法直接进行财产分割。在此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商定关于该房屋的分割条款并将之列入离婚协议书中。只有等到所拖欠的借贷款项全部得以清偿之后,夫妇两人方可按照当初达成的协议正式启动产权分割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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