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期延期索赔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进度索赔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相较于合同规定,该事项必须已经给承包商带来了额外的工程项目成本开支或者直接的进度延误;
其次,根据合同条款,这种费用的增加或者进度的延误原因不应被认定为是承包方依据合同承担的行动责任或者风险责任;
最后,承包方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流程以及预定的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与索赔报告。承包建筑工程的企业必须拥有依照法律法规获得的相应资质证书,并且只能在其持有的资质级别许可的业务范围之内进行项目承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工期延期索赔应遵循哪些法律程序
关于工程索赔的相关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是在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的第28个自然日之内,应当向贵方(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其次,在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之后的第28个自然日内,应向贵方提交关于延长工期以及补偿经济损失的详细索赔报告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最后,贵方在收到我方(施工单位)提交的上述索赔报告以及相关资料之后,应在第28个自然日内予以回复,或者要求我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的理由与证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进度索赔事宜,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必须是由于承包商完全无法抗拒的外部因素造成的额外费用支出或者进度延迟情况,而并非是因为施工过程中的失误或者由于承包商未能尽到应尽的义务所致;其次,这种不可预见的情况必须是非承包方根据合同条款应当承担的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最后,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向发包方提交相关的索赔通知以及详细的报告材料。同时,作为建筑行业的从业者,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只能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之内承揽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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