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集体拒绝收房的效果是什么
在购置房产的过程中,如发现房屋尚未获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必要文件;如果开发商未能及时履行约定的交房期限且经过催告之日起已超过了规定的三个月之久;抑或是开发商未经业主同意便擅自更改房屋原设计结构及附属环境布局;再或者,房屋的实测面积与合同中所约定的总面积相比偏差超出了3%的限制范围;还有就是房屋存在严重影响日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以及主体构造出现明显的质量缺陷;最后,当业主所购买的房地产配套基础设施尚未实际移交并投入使用时,均符合拒绝收房的法定理由和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二、业主集体拒收房犯法吗
在实践操作中,有以下几种情况均可依法拒绝接受相关房屋或物业:
第一,所购房屋尚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正式竣工验收,并被认定为合格标准;
第二,房屋在交付使用之时,未能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针对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以及天然气等核心基础生活设施无法达到基本使用或运行指标;
第三,房地产开发商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商品房原有户型、朝向、结构等重要属性,且未能及时通知到购买方;
第四,由于房屋自身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购买者的日常居住体验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业主共同抵制接收商品房可能包含有多重复杂情况,诸如,所购买的房产没有取得相关的法定授权证明,房地产开发商违反了签订的合同,延误了交付时间;擅自变更了房屋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之间的误差超过预定标准;存在严重的品质瑕疵或者房屋主体结构出现严重缺陷;相关的生活配套设施未能按照约定进行移交并投入使用等等。以上列举的种种情形都可以作为业主拒绝接收商品房的合法理由,如果确实发生了上述情况,业主有权利选择拒绝接收商品房,并且这一行为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给业主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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