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若由用人单位方终止该份合同,应向其雇员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唯独在这样的情况下,即用人单位遵循原劳动合同包括的内容条件或是提高了这些条件后,与雇员继续签订新劳动合同时,得到的是雇员明确表示拒绝的回复,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义务。
关于劳动合同期届满后续签问题,用人单位是否应给予赔偿的说法有四点主要因素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一、劳动合同期限到了之后,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和雇员续签该合约,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二、如若用人单位降低原有劳动条件,导致雇员不愿再续订劳动合同,那么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也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三、在用人单位始终保持原有的劳动条件或改善原有劳动条件后,仍然得不到雇员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谈续签会有什么后果
若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员工支付每月两倍的薪酬作为补偿。
另外,对于在该用人单位持续服务长达十年之久的劳动者来说,除非他们主动申请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有责任与他们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依据现行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际,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约或者采取措施降低现有劳动条件以达到终止劳动关系的目的,那么他们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反之,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保持原有的劳动条件甚至进一步提升,但劳动者却拒绝续签,那么此时用人单位便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因此,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在面临劳动合同期满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以便确定自己是否有权利要求得到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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