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出租到期不续签建筑物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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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租赁土地到期,地上建筑物处理依合同约定,无约定则协商或诉讼解决。永久性建筑可申请产权证,租期结束建筑归出租方。承租期内新增建筑按房权与地权合一原则定归属。承租方有使用权无土地权,租期届满出租方可收回土地,建设成本及附着物归出租方。
国有土地出租到期不续签建筑物怎么办

一、国有土地出租到期不续签建筑物怎么办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在租赁土地到期之后,关于地上建筑物的处置问题,应当以双方所签署的合约为依据进行决定。若合约中对此事项并无明确约定,则双方当事人可据此就此问题展开友好协商;如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应提交至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永久性建筑可以依法申请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当租用以期结束之时,土地之上的建筑物理应归属出租方所有。同时,在土地承租周期内新添筑的建筑物,其所有权归属遵循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主体合一的基本原则进行明确界定。

在一段租用期内,承租方只拥有对土地的占用、使用及收益权,然而并不具备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然应由作为出租方的土地使用权人继续负责履行,即使租期届满且土地使用权期限尚未届满之际,出租方亦有权利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承租方在此期间投入的建设成本以及附带物的所有权,自然而然地将归属于出租方的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国有土地出让金标准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计费依据及标准如下:

首先,依照划拨土地的属性,应按照基准地价的百分之四十进行核算;

其次,对于须委托专业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的土地,则应根据其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四十作为定价参考;

第三点,当买卖交易价格高于等于基准地价时,按照成交价格的百分之四十计收费用;

最后,若成交价格低于基准地价,则需按照全部地价的百分之四十作为收费标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在租赁土地期限届满之时,关于地面建筑物的处置问题,依据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未约定明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诉诸法律途径予以妥善解决。对于永久性建筑,可以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至于租赁期限结束后,该类建筑物的最终归属,应当按照房权和地权统一确认的原则加以确定。作为承租人,您享有房屋的实际使用权利,但并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当租赁期限届满时,出租方有权收回土地,并将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附属设施等归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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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后新增建筑物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抵押后新增建筑物怎么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抵押后新增建筑物怎么处理
土地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新增建筑物是指土地使用权取得后,在裸地上加盖的建筑物。本来土地使用权取得后就是为了加盖厂房或者其他设施,凡是在土地上新增添的建筑物,意味着该土地已被使用。只要建筑物不属于违章建筑,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划为抵押财产。
土地使用权抵押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督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不能抵押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即便是当事人签订了抵押合同也是无效的。 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所以当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不可能进行单纯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房屋产权抵押,而必须将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并按照规定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和房产抵押登记。
关于土地抵押合法凭证。根据(1997)国土(籍)字第2号《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而《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证书。抵押权人扣押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过去有的银行办理抵押登记,直接扣押抵押人的土地证书,以为这样保险,实际上存在着非常大的风险。保险问题。
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因此土地使用权抵押办理房地产保险,可以确保抵押人的权益。所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特别是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权人最好要求抵押人对地上建筑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期限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期限。如果被抵押的土地因特殊原因受到损害,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人让与的赔偿或补偿请求权,代替抵押人直接向第三人或保险公司请求损害赔偿或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关于房地产抵押权与房地产出租的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这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出租的房地产抵押,这种情况租赁关系成立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抵押与租赁互不影响,只要抵押人以书面形式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
另一种情况是房地产权利人将已经抵押的房地产出租,这种情况下抵押权设定在先,租赁关系成立在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租赁关系应随着抵押权实现而解除。抵押权对房地产转让法律关系的影响。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部份,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份由债务人清偿。因此,购买抵押房地产要谨慎,以防得到的是无效转让的房地产。
土地抵押后新增建筑物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土地抵押后新增建筑物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土地抵押后新增建筑物怎么处理
土地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新增建筑物是指土地使用权取得后,在裸地上加盖的建筑物。本来土地使用权取得后就是为了加盖厂房或者其他设施,凡是在土地上新增添的建筑物,意味着该土地已被使用。只要建筑物不属于违章建筑,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划为抵押财产。
土地使用权抵押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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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所以当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不可能进行单纯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房屋产权抵押,而必须将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并按照规定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和房产抵押登记。
关于土地抵押合法凭证。根据(1997)国土(籍)字第2号《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而《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证书。抵押权人扣押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过去有的银行办理抵押登记,直接扣押抵押人的土地证书,以为这样保险,实际上存在着非常大的风险。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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