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可以卖自己名下的房吗
针对夫妻双方共有房产这一特殊情况,任何一方均无权私自进行变卖或转让。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具体规范,在对共有财产进行处置时(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出售、进行巨额修缮、变更物业性质及使用功能等),必须先取得占有该部分财产超过三分之二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或全部共同共有人的合意方可行事;而若存在特殊约定,则依照约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夫妻一方可以查询配偶的财产吗
无疑是可以的。配偶拥有获悉对方可控资产信息的权益,而在法律体制下,夫妇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据有同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一旦某一位配偶持有其身份证件、户籍文件以及婚姻证明等确认为夫妇关係的有效证件,便有资格向相关的工商行政、住房保障以及车辆管理等机构提交查证请求,该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应予以受理,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档案资料作为回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婚姻中共享产业的所有权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对该拥有份额的不动产进行出售、转让等处置行为。对于此类共有财产的处理,无论是涉及擅自出售、大规模的维修保养,还是改变不动产原有性质等方面的问题,均需要征得占总份额超过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方可实施;若存在特殊约定的情况,则应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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