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卫健部门如何追究医疗机构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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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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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希望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事务,需提交正式申请书。一年内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由医疗机构所属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后,若符合法规,应受理;涉及技术鉴定,五个工作日内交医学会鉴定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则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发生医疗事故,卫健部门如何追究医疗机构责任

一、发生医疗事故,卫健部门如何追究医疗机构责任

如有当事人希望获卫生行政部分处理其事务,需提交正式申请书以示意愿。在有关问题发生后,同期一年之内,当事人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所涉及到的争议处理申请;若医疗事故引发相应争议,则必须由医疗机构所属位于县级区域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相关申请。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在第十个自然日开始进行审查流程,同时确定是否予以受理该请求。若审查结果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予以受理。申请涉及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也会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然而,如果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能通过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将会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详细阐述拒绝受理的具体原因和理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发生医疗事故医生可以辞职

当医疗事故发生之后,即便造成该事故的责任人医生选择了辞职,这也丝毫不会对由其带来的医疗事故责任进行规避或减轻。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受害者都有权向相关的医疗组织提出索赔请求,以期望得到合理的补偿;

同时,该名医生也要分担起他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若确定此次事件并非医疗事故,那么相关的医疗组织就无须负起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有公民期望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处理相关事宜,请务必递交正式的申诉书以表达您的诉求。在一年的时间范围内,您可以向管辖您所在医疗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下属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该部门将依法进行受理与核实。经过仔细审核和评估后,若发现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会毫不迟疑地接手处理;若涉及到技术鉴定的环节,我们承诺会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相关材料送至医学会进行专业的鉴定并发起通知给申请人知晓。若发现情况不符规定或者存在问题,我们将会书面通知并详细解释原因,确保每一位申请人都能够获得公正合理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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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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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追究医疗责任
[律师回复] 1、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须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划分的条款,也就是说患方对其与医方构成医患法律关系被损害的和赔偿的金额等基本事实要进行举证,而医方应对其没有过错及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这是正在进行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提出的。
2、近年来医患纠纷比较突出,如何处理医患纠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会议认为,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首先要正确理解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之间的关系,正确适用于去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3、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正确理解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对此,会议明确强调,对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医方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负有举证责任。
4、会议明确,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否则,患方将承担败诉后果。
5、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有在会上特别指出,对于医患双方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通过自行协商或请求行政机关调解解决,也可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对任何威胁、伤害对方,聚众闹事,扰乱医院和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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