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卫健部门如何追究医疗机构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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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希望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事务,需提交正式申请书。一年内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由医疗机构所属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后,若符合法规,应受理;涉及技术鉴定,五个工作日内交医学会鉴定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则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发生医疗事故,卫健部门如何追究医疗机构责任

一、发生医疗事故,卫健部门如何追究医疗机构责任

如有当事人希望获卫生行政部分处理其事务,需提交正式申请书以示意愿。在有关问题发生后,同期一年之内,当事人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所涉及到的争议处理申请;若医疗事故引发相应争议,则必须由医疗机构所属位于县级区域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相关申请。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在第十个自然日开始进行审查流程,同时确定是否予以受理该请求。若审查结果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予以受理。申请涉及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也会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然而,如果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能通过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将会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详细阐述拒绝受理的具体原因和理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发生医疗事故医生可以辞职

当医疗事故发生之后,即便造成该事故的责任人医生选择了辞职,这也丝毫不会对由其带来的医疗事故责任进行规避或减轻。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受害者都有权向相关的医疗组织提出索赔请求,以期望得到合理的补偿;

同时,该名医生也要分担起他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若确定此次事件并非医疗事故,那么相关的医疗组织就无须负起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有公民期望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处理相关事宜,请务必递交正式的申诉书以表达您的诉求。在一年的时间范围内,您可以向管辖您所在医疗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下属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该部门将依法进行受理与核实。经过仔细审核和评估后,若发现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会毫不迟疑地接手处理;若涉及到技术鉴定的环节,我们承诺会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相关材料送至医学会进行专业的鉴定并发起通知给申请人知晓。若发现情况不符规定或者存在问题,我们将会书面通知并详细解释原因,确保每一位申请人都能够获得公正合理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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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标准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有哪些规定 1、医疗安全工作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发生医疗纠纷或缺陷,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应认真调查并处理。同时上报医务科。 2、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尽量把矛盾化解在科室层面。 3、若患者要求复印病历,按有关规定办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及病程记录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进行封存。封存的病例及实物保存在医务科,夜间由总值班保管。 4、对科内解决不了的纠纷或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认定 1、任何纠纷一旦发生必须有总结材料。 2、责任人认定:主管医师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负责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 3、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4、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院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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