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鉴定需要带什么材料
工伤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乃是在工伤认定完成之后,需要向人社局的工伤认定部门提出申请,以便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若满足相关条件标准,工伤认定部门将会指定专门的医院进行鉴定工作,此过程旨在确定伤者的伤残级别。在此环节中,必须向社保部门提交工伤认定表格与医疗诊断证书以供核定相应的伤残级别。
最后,将依据所得鉴定结论通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并依此结果开展工伤赔付事宜。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工伤鉴定需要多少钱
关于进行工伤鉴定所需缴纳费用的标准,具体规定均由各地所属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相关部门予以确定,并且这一任务通常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执行。初次鉴定的收费一般在每个人次280元至600元之间,如果在鉴定过程中涉及到额外的检查和诊断服务,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时产生的检查诊断费用会单独计算。对于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的再次鉴定收费标准来说,平均数值在每个人次350元至1200元之间。在此值得我们强调指出的是,初次进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所需要缴纳的费用,将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然而,如若对初次鉴定的结论持有异议,并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如果最终的鉴定结果与之前相似,即保持原有结论不变,那么此次鉴定所需缴纳的所有费用,包括初审费以及再次鉴定费等,仍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鉴定乃是指劳动能力的鉴定,此项工作需要在工伤认定完成之后向隶属人社局管理的工伤认定部门提出申请。若经审核确认满足相关条件,该部门便会指定特定医院对其伤残程度进行科学鉴定。同时,申请者还需要递交工伤认定表格以及相关医疗诊断书作为支撑材料。待所有环节完毕之后,有关部门将会把鉴定结果通知至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以便依据此结果进行相应的工伤赔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