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有没有权利不让业主开车进
根据建筑法相关条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阻止本小区业主利用汽车驶入进行日常居住活动。对于建筑区域内部规划用作车辆停放的停车位以及车库的所有制问题,相关当事人必须经由买卖、赠与或租赁等三种方式达成共识。对于占用业主共享的道路或其他空地作为汽车停放之用的停车位,其所有权依法定程序归属该区域的业主共同持有。对于小区地下停车场究竟属于以下四类中的哪一类,我们作出详细说明:
第一,若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纳入其中,则该公寓为供该社区居民生活所需并为其配备停车位的公共设施,其所有权理应归属于该社区的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若开发商在售卖房屋期间对购房者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使用权,则此项附加服务同样应该在房屋交付之时随房附带,且其所有权亦应归属于该社区的全体业主;
第三,如开发商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建造地下车库的全部成本已计入住宅开发总投入中,那么这个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便自然属于该社区的全体业主;
第四,如开发商能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据使得开建的小区地下停车库并非上述三种情况之一,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地下停车库的所有权便归于开发商自身,他们有权对此进行单独的出售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物业有没有权利断水断电
通常情况下,物业并没有权力停止供水和电力供应,因为此类权益属于供水、供电企业的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范畴。因此,物业本身并不具备供水、供电的法定权力。
倘若物业违反规定擅自停水断电,您可选择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需确保他们开发的项目不对业主的日常出入构成任何阻碍。关于停车场所及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应当经由买卖、赠予或是租赁等合法渠道进行确定。对于占用了业主共用区域的停车位,该类停车位的产权通常会纳入到全体业主范畴之中。然而关于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产权问题,需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1.如果地下停车场被算作是公共设施的一部分并计入建筑物公摊面积的话,此类停车场所的产权将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2.若是开发商向所有购房者承诺无偿提供使用权限的情况下,那么此类停车场所就应当作为房屋附属物品随购买合同一同交付给业主,因此它们的产权也同样应该归业主所有;3.倘若开发商在开发建设中已经把该类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计算并纳入到了整个住宅开发项目的总投入当中,那么此类停车场所的产权则理所当然地应该归业主所有;4.如果以上三点都没有被满足,那么这类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就应当归属于开发商所有,并且开发商可以选择是否将其单独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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