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应,只要双方在此文件上签署确认,便可视作双方共同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共识。尽管此类文件的用语可能存在某些瑕疵,然而在劳动仲裁或其他相关环节中,并不至于因其用词不够严谨而被视为并非双方合意下实施的劳动合同解除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可以基于以下几种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被勒令关停或注销法人资格、以及用人单位在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无法继续正常运营情况下自行决定提前清算解散等。在此类情况下,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业务交接及人事行政手续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拥有法定约束力,这是通过经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确认来实现的,从而表明了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共识。尽管在某些情况下,通知的措辞尚有改进之处,但在劳动仲裁或者其他相关流程之中,这种用词上的微小差异并不足以否认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这件事上的真挚意愿和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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