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会法律监督权是什么
工会在实施监管职能的过程中,除对用工单位进行必要的审查和监督外,亦负有维护并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责任。工会将协同县级及县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代表等多方力量,共同努力构建并完善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以共同研讨并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各类重大议题。
《劳动合同法》第78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二、工会法律监督权包括哪些内容
工会在劳动法制监管领域内所承担的职责涵盖了以下诸多方面的事宜:诸如平等协商与集体协议之缔结以及后续履行情况;求职机会的平等分配;劳动合同的制定、执行、变更、解除乃至终止等环节的具体操作;对劳动者工作时长及休息休假的保障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以及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状况;以及除此之外的一些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六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在承担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工会不仅要对用人机构进行严格审查与紧密监控,而且还需肩负起维护以及协调劳资双方利益关系的重任。为此,工会将会跨越县市级地域限制,积极寻求与上级政府劳动行政主管机关及业界代表的深度合作,共同致力于搭建并完善三方委员会机制,以期更加高效地剖析处理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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