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房二卖新规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房地产市场上常见的“一房二卖”现象出台了新的法规条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完毕之后,如出卖方擅自决定将房屋出售予第三方,致使原本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实现,此时,未能购得该房屋的买方即可行使法定权利,向法庭提出解除原先的购买合同,要求归还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及尚未到期的相应利息,同时,还应向其追偿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可行使权利请求出卖人承担最高不超过自身已支付购房款两倍之赔偿责任;对于出卖方而言,如果其在缔结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蓄意向买房者隐瞒了所出售房屋已出售予他人或是为了进行拆迁补偿安置而专门设立的事实情况,从而导致整个合同因无效或被撤销,那么,作为受害的买方,便可依法要求出卖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同时,还应向其追偿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可行使权利请求出卖人承担最高不超过自身已支付购房款一倍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旦个人行贿的金额达到十万元及以上,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且可能面临没收全部财产;若情况特别严重者,则可能受到死刑惩治,需同步没收全部财产。反之,如果个人受贿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则应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可能被没收部分财产;但如情节极端严重者,将处以无期徒刑,同时需承担没收全部财产的责任。
再次,倘若个人受贿金额在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便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惩罚。
另外,若罪犯在犯罪后有认错态度,积极退回不法所得,可以考虑减轻刑罚或不处以刑事处罚,然而须接受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分。
最后,对于受贿金额未达五千元,但情节较为严重的罪犯,将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而情节相对轻微者,则可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多次受贿却未经处理的行为,将按照累计受贿金额进行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一百八十四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罪】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最新规定,对于商品房买卖中存在的一房二卖行为,买方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同解除,并要求卖方退还房款、支付相应的利息以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同时,如果卖方在出售房屋时对该房产的实际状况有所隐瞒,从而导致合同生效或者撤销的情况发生的话,也将需要按照类似的程序承担相同程度的退款、利息与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最高赔偿金额不应该超越已经支付给卖方的购房款的一倍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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