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设施用地建库房可以吗
禁止在农业用地上建造仓库,除非该用途与农业相关。若涉及到工业或者房地产等商业活动,则一般情况下是被禁止的,因为这种行为有可能导致强制拆迁。
然而,如果您确实需要建造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屋,那么通常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二、农业设施用地征收大配套费吗
在最近发布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文中,相关部门着重指出,设施农业用地的范畴涵盖了农业生产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类设施,其中既包括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方面的设施用地,同时也包含了这些养殖产业所必需的粪污处理以及质量检疫等直接相联的设施用地。然而需注意的是,该文件并未涵盖屠宰场及肉类加工业用地等相关内容。
通过上述定义,我们了解到,在新的设施农业用地法令政策中,政府已经不再对诸如作物种植和畜禽与水产养殖中哪些属于生产设施,哪些又属于辅助设施或配套设施进行深入的区分解析,取而代之的是将设施建设是如何影响耕地耕作层用作判断依据,根据确认哪些类型的设施可以利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哪些则被禁止。此外,为适应种植业和养殖业各自独特的生产功能及使用土地情况,相关法令在许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条款上面,实行了区别性的法律制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相关规定,农业用地通常情况下严禁建设仓库设施。然而,若该仓库建筑与农业生产过程存在密切联系,则有望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针对那些具有商业性质的项目,例如工业或房地产活动所需要的仓库,农业用地往往不被允许进行建设,否则将可能面临强制性的拆除行动。然而,如果确实需要在农业用地上兴建一些与农业生产紧密相连的建筑物,比如农具房、仓库等,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会得到许可。关于这方面的详细信息,建议您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同时务必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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