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刑法制度下,对于受贿罪量刑的最新准则可概括如下:如果受贿金额较大或具有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罚一定金额的罚金;若受贿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则将面临三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可能需缴纳罚金或者没收其个人财产;而对于受贿金额极为庞大或情节极其恶劣者,将被判处至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样需要支付罚金,更甚者还将被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实施了受贿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如能够主动尽力退回赃款,那么在受到人民法院裁决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减轻或者适度从轻处罚。之所以我们认为对这种积极退赃的行为应当给予优惠,主要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除了情节极为轻微的情况之外,这些所谓的“退还”实际上都是在已经完成犯罪的基础之上发生的;
其次,从主观上来看,这些退还并不代表着行为人自发地放弃,很大程度上是在对方的压力之下不得已采取的举措。相比起之前提到过的那种因心生悔意或者未能兑现承诺而进行的退还款项,这种情况所体现出的主观恶意显然更大。正因如此,同样也应该按照受贿罪来进行定罪量刑。
然而,尽管他们确实退回了财物,但这并不能被视为具有悔改表现的积极退赃行为。当然,由于这类案件中行为人最终并没有真正获得财物,相对于那些已经实际获取利益的案件,其社会危害性自然要小一些,因此在处理过程中可以适当给予从宽处理。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新修订的受贿罪量刑标准规定如下:对于受贿数额较大或具有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需缴纳罚金;若受贿数额巨大或情节较重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除缴纳罚金外,还可能被剥夺部分或全部财产;而对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极其恶劣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时需缴纳罚金或被完全剥夺所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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