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支付结算是怎么计算的
依照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支付结算被明确界定为:各行各业的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采用的以票据、信用卡和统一商业国债的发行与兑现为主,借助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多种结算手段来实现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的行为。换言之,只要涉及到货币收入并列入账户的全过程便可视为支付结算,而入账金额自然就成为了我们所常说的支付结算金额。
在定罪方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标准具体化为:实际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了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方可定罪。这里的“实际”表示的是入账金额必须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否则将无法构成此罪名。
《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帮信罪支付结算是否构成洗钱罪
帮信罪与洗钱罪在法律范畴内有着显著的差异和区分,具体如下所示:
首先,两者所针对的上游犯罪存在明显区别。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具有特定性,主要限于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七种类型的犯罪活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
然而,帮信罪则并未对上游犯罪作出明确规定,仅需行为人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便可。
其次,在主观认知方面,洗钱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其上游犯罪属于上述特定的七类犯罪之一,而帮信罪则无需行为人了解上游犯罪的具体类别,只需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即可。
再者,从实施的行为来看,帮信罪作为上游犯罪的帮助犯,其主要行为表现为直接收取诈骗所得的赃款,并不涉及到资金形式的转移或转化;而洗钱罪则是指行为人通过诸如窝藏、转移、转换、收购等手段,将自身或他人因实施特定上游犯罪而获得的财产及其收益,通过虚假交易、购买虚拟货币、购买古董、书画等方式来掩饰或洗清,从而使犯罪所得得以披上合法的外衣,这其中涉及到了资金形式的转换或转移。
最后,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时间节点上,帮信罪通常发生在被帮助对象准备实施犯罪或者犯罪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而洗钱罪则是在被帮助对象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后才开始提供相关协助。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涉及到货币付款以及资金清算的过程中,结算行为包括了诸如票据、信用卡以及国家债券交易等等多元化的金融业务。当货币收入记录在会计部门时,就意味着已经完成了一笔交易,也可以理解成这就是“支付结算”环节。值得注意的是,在评价此类犯罪行为是否违法的时候,需要查看的关键指标实际上并非仅仅限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数额要求。具体来说,对于该罪名,其判定的标准是实际入账金额必须超过20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无法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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