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赔不赔伤者营养费
保险公司依照相关法规进行赔偿,其中误工费及营养费均包含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之中。
然而,保险公司在对上述费用进行报销时,始终秉持着“必要且合理”的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仅明确了营养费的具体数额可依据受害人的伤残状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来确定。以下为详细说明:
1.营养费是指为促进身体康复所必需的费用,其内容应涵盖购买保健品的费用,以及住院期间适当的饮食费用等。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普遍关注生活质量,对营养摄入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其种类与等级应以医疗机构的建议为准。
2.营养费的具体金额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予以确定:若伤势较轻,无需住院治疗,则通常不予赔偿营养费;但若受害程度达到轻伤以上级别,则需赔付营养费,赔偿期限自受害之日起至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营养费的具体数额应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来确定。在实践操作中,交通事故理赔中的营养费通常按照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两倍计算。当然,由于各地政策有所差异,具体数额还需根据当地的实际规定来确定。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相关法规规定,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和其他无辜受害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会依照法律法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范围之内给予相应的理赔补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根据相关法规,保险公司需要对那些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以及由此引发的营养补给进行相应的赔偿。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将始终坚持"必要且合理"的原则,以确保实现公正、公平的处理方式。所谓的营养费实际上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所需要的额外的膳食供应及其价格,这个费用会根据不同等级的伤势情况以及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来确定。通常来说,营养费的金额大约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两倍左右,但是具体的数额还需按照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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