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赔不赔营运损失费
营运损失不应被包含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内。这主要因为交强险的理赔责任仅仅局限于直接财产损失,至于那些间接的财产损失则不在其保障范围之内。
然而,营运损失之所指乃是由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发生使得肇事车辆无法如常运作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严格意义上来讲,该损失实质上属于间接性质的财产损害,因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此类情形下,营运损失并未被列入交强险的理赔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据相关法规规定,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和其他无辜受害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会依照法律法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范围之内给予相应的理赔补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由于营运损失无法被适宜地列入到强制保险理赔范围内。强制保险仅仅覆盖了直接财产损失,对于那些间接损失并未包含在其应提供的保障之列。而营运损失正是源自于事故所引发的车辆停运期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这属于间接损害的范畴,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强制保险并不承担这类损失的赔偿责任。简单来说,营运损失并非是强制保险理赔的合理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