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他人是指什么
在挪用资金罪中,被普遍认为的“他人”主要涵盖了公司、企业或其它相关单位中的在职员工。他们往往会利用自身职务所赋予的特权,将所属单位的资金私自挪作他用,或是将这些资金借贷给他人。此处所称的“他人”并非仅指某位特定人士,而是广泛涵盖了除行为主体之外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资金,必须为行为人自身的利益或他人的利益服务,而不能用于单位的日常运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开庭怎么处理
首先是庭审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接着进入到紧张而有序的法庭调查阶段;在此之后则进入到了举证与质证环节;紧接着便是关键性的法庭辩论阶段;
最后的环节为被告人做最后陈述以及法官宣读判决书。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公诉案件时限应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所谓的“他人”通常是指公司、企业等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这些人通过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单位的资金进行挪用或者将资金借予他人使用。在此处,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个“他人”并不仅仅局限于自然人,还可以涵盖到其他各类机构。然而,无论何种情况下,被挪用的资金都必须是为了行为人自身或者他人的利益,而并非是为了单位的正常运营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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