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什么意思
除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传统社会主体之外,另有一类被誉为“社会组织”的特殊组织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种以非国有的资产为基础,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结合个人行为共同发起建立,主要进行公益性的社会服务工作的社会组织,通过相关立法得到了正式认可与支持。然而,在这类组织的设立过程中,必须经过其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慎考虑并予以批准才得以正式运作。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民办非企业注销流程是申么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因自然解体、进行分裂或合并,抑或是基于其它原因需要终止其登记注册,必须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此之前,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先得到其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机构的监督指导,并应积极组建清算小组,全面展开清算事宜,直至清算工作完全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于完成清算工作后的第15个工作日内,亲自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办公地点和法人代表等人事事项,登记管理机关将公诸于众,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公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该社会组织是基于非国有资产而组建的,其创立者包括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内的个体成员。该组织专注于开展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服务活动,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已获得相关法律法规的正式批准以及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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