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流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流程:
1、举办单位或申请人将申请登记所需的各种材料报送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初审认为材料齐全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3、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后,开具《民办非企业单位受理通知书》,并在60日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举办单位或申请人;
4、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二、民办非企业注销流程是申么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因自然解体、进行分裂或合并,抑或是基于其它原因需要终止其登记注册,必须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此之前,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先得到其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机构的监督指导,并应积极组建清算小组,全面展开清算事宜,直至清算工作完全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于完成清算工作后的第15个工作日内,亲自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办公地点和法人代表等人事事项,登记管理机关将公诸于众,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公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为有效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精心准备并提交相关资料至其所属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严格审核与批准。在获得业务主管部门的肯定答复后,申请者应于收到回复后的30个自然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正式的登记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若确认材料齐备无误,则会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三份表格供申请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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