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时,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查询被申请执行人所拥有的不动产(包括房产)、机动车辆以及其旗下的证券账户与储蓄账户;
2、在此基础上,如果被申请人名下纵使存在可以供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却仍然拒绝履行法院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此不仅会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留下逾期还款等不良信息纪录,更是会被收录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并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例如:不得进行高额消费或出境旅行,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司法拘留等处罚措施。
3、值得关注的是,如果申请人具备执行合同约定的财务资源却故意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情形,则极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经济纠纷被迫打借条有效吗
关于在经济难题中因压力或逼迫而签订的欠据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的明确规定,受到胁迫之当事人有获得人民法院或法定仲裁机构帮助撤销该欠据之权利。倘若经上述司法程序确证这份欠据乃在遭受压力之下勉强签字,且严重违背了该当事方的内心真实意愿和合理期望,则此份欠据便可被依法撤销。
如若这份欠据最终得以撤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法律阐述,无效或已撤销之民事法律行为将自始至终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换言之,若欠据被判定为无效或已撤销,那么它自始至终都不会对相关各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在面临经济难题时,若因压力或逼迫而签订的欠据严重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那么该欠据便可依法撤销,并且自始至终都不会对相关各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人民法院根据合法审判程序展开强制执行行动之时,其必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申请执行方的所有不动产(包含房产等)进行全面而细致的查询。同时需要强调的是,若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确实存在可供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物,但仍然以各种方式拒绝按照已生效判决履行义务,那么他们必须依法承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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