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劳务关系的成立
通常而言,建立劳务关系的前提条件即为双方签署劳务合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劳务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基于平等地位且提供劳务者不会受雇主的全面领导或控制;针对劳动关系而言,劳动者势必会接受雇主的指令和指挥。因此,唯有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才能正式确立劳务关系。
此外,尽管法律并未对劳务关系进行明确的法律解释,但其存在仍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在判断劳动关系时,我们可依据相应的劳动合同进行确认。
然而,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存在以下多重条件之际,我们仍可被确认为存在劳动关系:其一,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有偿劳动任务;其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满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其三,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缔结劳务关系通常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在劳务合同上签字确认。相较于劳动关系而言,劳务关系中双方处于同等地位,且为雇佣方提供劳务服务的一方并不受雇主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和制约。而在劳动关系之中,劳动者须遵循雇主的指示安排行事。唯有依法订立并履行了生效的劳务合同,方可正式确立起劳务关系的存在。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就劳务关系作出明确界定和清晰说明,然而社会各界已普遍接受并承认其实际存在的合理性及其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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